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人发[2008]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2008年8月19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进一步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也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项制度与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衔接,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12月,自治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启动开展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实施工作。在改革实施工作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改革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稳慎实施,使本地区、部门的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没有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开展工作,改革工作进展比较迟缓,还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影响了自治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总体进度。为全面推进自治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自治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本地区、部门的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同步入轨。
二、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联动机制
目前,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已按照要求完成了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抓紧做好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结果的审批认定及岗位工资的审批兑现工作,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各项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
(一)做好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单位的审批认定及岗位工资的兑现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抓紧做好首次岗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的认定和岗位工资的审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经费预算调整及统发工资调整变更工作。对全额事业单位,其人员工资纳入统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审批结果,从岗位等级认定的次月起调整聘用人员的统发工资标准,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其人员工资未纳入统发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调整经费预算。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后,工资待遇由单位调整解决,财政不予补助。
(二)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的工作管理机制。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兑现岗位工资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日常管理机制。
1、建立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审批制度。岗位设置纳入正常管理后,事业单位调整变更岗位设置方案时,须按照新党办发〔2007〕39、4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后,下达《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通知单》,作为单位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办理岗位变更聘用的依据。凡未经核准,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2、建立按岗聘用的联动机制。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纳入正常管理后,对无空缺岗位的,除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单位的其它增人事宜。对有空缺岗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新进人员的相关手续:
(1)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
(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增人计划;
(3)在增人计划限额内,向政府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单位空缺岗位使用通知单(通知单位表样附后);
(4)按照单位空缺岗位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或办理人员调配事宜;
(5)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新进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及工资待遇确定手续;
(6)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岗位等级及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新进人员统发工资业务;
(7)根据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岗位等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办理新进人员编制实名制登记管理业务。
3、建立以岗定薪的联动机制。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纳入正常管理后,聘用人员的岗位等级变动时,须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聘用人员变动的岗位等级时,单位须填写《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和《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其中:对变动管理岗位等级的,单位须提供有关干部任免通知;对变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单位须提供职称主管部门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复及任职资格证书;对变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单位须提供工资、工考部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通知及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
(2)各级工资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的认定结果,按照工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后岗位工资的审批业务。
(3)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的认定结果及工资管理部门的工资变动审批结果,办理聘用人员统发工资标准的调整变更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完成基本制度入轨工作是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改革的总体进度与工作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改革实施工作的进展也不够平衡。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在尚未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情况下,仍按照现行渠道突击聘用人员、突击聘用职务(技术等级),不仅违反了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纪律,也给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单位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为严肃改革纪律,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政策措施,杜决违反改革纪律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地推进本地区、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开展。
(一)对已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尚未实施岗位聘用工作的单位,要抓紧实施岗位聘用。对已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在实施岗位聘用中,要按照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的聘用程序开展聘用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实施岗位聘用的单位,要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单位现有人员聘用管理与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单位在未实行岗位聘用的情况下,仍按现行渠道超岗位结构比例聘用人员、聘用职务(技术等级)。对已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尚未完成岗位聘用工作的单位,在其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受理单位的人事及财政工资统发业务:
1、对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尚未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在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单位须晋升工作人员现任职务(技术等级)的,可按照现行办法聘任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同时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相应的岗位等级。根据岗位等级认定结果,工资管理部门审批兑现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的工资;根据岗位等级认定结果及工资变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统发工资手续。
2、对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单位不得再超比例聘用(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对超比例聘用(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的,政府人事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工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财政部门不予变更统发工资标准。
3、在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单位须安排新进人员的,应坚持按岗聘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聘用人员。其中:对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尚未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空缺的岗位类别等级,办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或人员调配事宜。对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除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受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或人员调配事宜。
4、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尚未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要尽快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凡尚未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核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地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要求,做好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核准工作。对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核准的单位,在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受理单位的人事及财政工资统发业务。
1、对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核准的单位,除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政府人事部门暂缓受理单位的其它增人事宜;同时暂缓受理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及相应的工资变动审批业务。
2、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单位在实施岗位设置聘用期间,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入轨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积极稳妥的改革方针,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改革实施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工作进度,明确完成时限,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部门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深入开展。
(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实施的推进力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岗位设置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加快岗位设置实施工作进度。要加强与事业单位的政策沟通和工作联系,加大改革实施工作的督导力度,适时会同组织、纪检、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调研督导小组,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工作。对无特殊原因,仍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单位,要按新党办发〔2007〕39、40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要进一步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指导和调查研究。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及网络媒体,举办改革政策宣传专栏,加强改革政策宣传,积极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继续抓好改革骨干培训,切实提高各级改革骨干的实际操作能力。要加强改革政策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单位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改革工作舆情的收集反馈,建立定期的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对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将定期汇总编印全区改革实施工作情况通报,通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改革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促进全区改革实施工作开展。
(三)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精神,自治区人事厅将现行对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职数管理的职能统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范围,实行归口管理。自治区人事厅按照原管理渠道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以及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职数的核定工作不再进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职数管理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逐步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现行的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使各级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逐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控制目标。
(四)要认真执行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事业单位在实施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单位现有人员的平稳过渡和职工队伍稳定。对参加首次岗位聘用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岗位管理,并按照其现任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本人自愿不参加岗位聘用且符合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条件的,要认真执行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切实做好未聘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加强管理,严格政策界限,自治区人事厅对区级事业单位申请未聘的人员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凡申请未聘的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填写《自治区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事厅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单位再按照规定办理其它相关的手续。各地区对未聘人员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五)要认真落实改革的有关纪律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岗位设置政策明确规定:实施岗位设置前,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各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改革的纪律要求,不再按现行管理办法聘用人员、聘用职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再按现行管理渠道办理相关的审批认定手续,各级财政统发部门也不予调整相应的统发工资标准。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违反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突击聘用人员和职务(技术等级)的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自治区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通知单
2、自治区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登记表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